<%@LANGUAGE="VBSCRIPT" CODEPAGE="936"%> 定书说明
宁夏人民出版社图书定货说明
(代合同)
一、 本订单位订货合同,一经填报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二、 订货单位填报订单时,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经办人签名。
三、 订货单位收到货后,应及时清点核对,如有差错在15日内书面回告,逾期无回告,出版社按无差错办理结算手续。
  为出图书先登记,出书后照发,发缺图书即行回告。
四、 出版社在发货后满4个月办理结算手续,订货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。非全国新华书店系统的单位,一律先付
  款后发书。
五、 可供书目中定价如有变更,以变更后的价格为准。
六、 如需本目录请发至E-mail:nxcbfx@163.com索取电子文本。
七、 若有特殊情况和要求供订双方可协商办理。

甲方
发货单位
宁夏人民出版社发行部
地址
 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139号出版大厦
邮编
 750001
开户行
 银川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
帐号
 113010188200015390
电话
传真
 (0951)5066764,5046133,5050187
 (0951)5044614(邮购)
增值税号
 640102927687178
联系人
 王晓菊:江苏 、浙江、上海
 王丽: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东、内蒙古
 丁喻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
 孙晨:广东、广西、福建
 马纲: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重庆、青海、新疆
 段杰: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安徽、河南
 杨海军、冯伟荣:陕西、甘肃、宁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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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盖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经办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填定日期: